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 原告
- 臺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任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三0巷十八號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0巷十八號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0巷十八號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0巷十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游婷麟
~B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