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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原告
臺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任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三0巷十八號
被告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0巷十八號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0巷十八號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0巷十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游婷麟

~B書記官 郭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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