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鼎和
- 原告乙○○
- 被告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和音律師 被 告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九0七號 法定代理人 陳鼎和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九0七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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