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容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涵德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四五號一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二九之四三號 丁○○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一之四號丙○○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段一八號 甲○○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一之三七號 戊○○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一之七號右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不動產合建契約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八里鄉及台北縣 鶯歌鎮,不動產所在地則在台北縣八里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條 第二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