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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高嘉鴻
被告
誠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顏民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十六條所載,兩造已約定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書記官 王慈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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