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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程建人、薛清吉、呂理民、黃見全、黃清鏡

  • 原告
    外交部
  • 被告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統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程建人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被   告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十巷三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薛清吉 被   告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巷九號之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 被   告 統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巷九號之 法定代理人 黃見全 被   告 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東鎮○○路一三一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黃清鏡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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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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