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
- 原告
- 外交部
- 法定代理人
- 程建人
- 訴訟代理人
- 葉潛昭律師
- 被告
-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十巷三一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薛清吉
- 被告
-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巷九號之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民
- 被告
- 統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巷九號之
- 法定代理人
- 黃見全
- 被告
- 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東鎮○○路一三一巷二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鏡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樺
~B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