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程建人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被 告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十巷三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薛清吉 被 告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巷九號之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 被 告 統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巷九號之 法定代理人 黃見全 被 告 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東鎮○○路一三一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黃清鏡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