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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
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

~B書記官 李錦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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