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壬○○○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琦雅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癸○○
- 法定代理人
- 庚○○
甲○○○
丙○○
丁○○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
~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