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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國技冷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三七巷二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0巷八號三樓
被告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國技冷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二月四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國技冷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國技冷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三千九百五十萬元,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各如附表一所載。詎被告國技冷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除清償一千一百七十九元外,分自附表二所示之日期起即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尚欠之借款本金三千九百四十九萬八千八百二十一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帳戶一覽表及基本放利率表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四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四人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帳戶一覽表及基本放利率表等件以為證明。

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抗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即非無理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昭融

~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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