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七五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一二七巷三號五樓
庚○○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五二號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四0號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四五巷十七號三樓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四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的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就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己○○、丙○○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仟玖佰伍拾萬元,約定期限三年,利息自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付,第一次次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嗣後並應每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一次,,本金則應到期時(到期日為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一次全數還清,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並按上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除清償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之利息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尚欠之借款貳仟玖佰伍拾萬元、利息暨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利率表等件(均係影本)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吳祥生。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己○○部分:沒有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可是根據其以前辯論時的聲明為認諾原告的請求。
二、被告丙○○部分:認諾原告的請求。
三、被告庚○○、丁○○、辛○○、戊○○部分: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均陳稱有在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上簽名,但借據均不是被告簽的,印章也都不是被告的,被告是跟啟利建設有限公司簽約,但對保當時連帶保證書是空白的,金額也沒有寫,嗣後才變更為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
(三)、證據:被告辛○○提出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合建契約書影本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蔡添進。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己○○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部分爰依原告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首先予以說明。
乙、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的事實,業據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利率表等件以為證明,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己○○、丙○○均認諾原告的請求,被告庚○○、丁○○、辛○○、戊○○雖承認於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親自簽名,惟否認擔任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辯稱:簽名時連帶保證書債務人欄及金額欄均空白云云,被告辛○○並提出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合建契約書影本為證,證人蔡添進亦證稱:「我們跟啟利公司合建,啟利代墊錢給我們買地,本來就是我們土地的押金,買賣就是押金的意思,後來啟利通知我們因為稅籍關係改為嘉年華」、「否認嘉年華契約書是我簽名及蓋章,與啟利的契約書才是我代我兒子蓋章。嘉年華的契約書我是從銀行調出來的」云云,惟查: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證稱:「啟利及嘉年華都是我出面跟證人蔡添進接洽,嘉年華這份契約書是證人蔡添進蓋章的,字是代書寫的」、「建造是八十四、五年間核下來的」等語,而證人蔡添進亦證稱:「建造是八十四、五年間己○○拿給我看,當時我說起造人應該是地主,可是建造是寫嘉年華公司,他們說方便稅金的處理。」,則被告顯然於八十四、五年間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均已明知起造人為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豈有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對保時,不知債務人為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之理?況被告庚○○、丁○○、辛○○、戊○○四人均係經證人吳祥生對保,證人吳祥生證稱:「當時對保人是我對保的,當庭被告確實都是我對保的,都是他們本人簽名蓋章的,被告對保的時間都不同」、「當時對保時金額、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都有寫。對保時一定要簽名、蓋章,借據簽章我是認對保章。印章、簽名都是現場簽蓋的」、「對保時一定要簽名、蓋章,不能事後做,當時也有核對身分證,都是被告本人到場。當時都有寫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及金額」、「對保時都簽名蓋章後我再對身分證」,並提出被告庚○○、丁○○、辛○○、戊○○四人之身分證影本為證,則證人蔡添進所為有利於被告辛○○的證言與被告庚○○、丁○○、辛○○、戊○○四人的答辯,均不足採信,應認原告主張的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丙、假執行的宣告:本件就被告嘉年華建設有限公司、己○○、丙○○部分,係本於該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解惟本
~B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