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八七號
- 原告
- 台灣曼羅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曼仕龍 住
- 訴訟代理人
- 趙國生律師
- 被告
- 冠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七九號三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斌 住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冠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之營業住居所地即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七九號三樓,屬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從而本件於準備程序中,原告到庭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志勇
~B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