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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高文淵潘翠雪許必奇
  • 法定代理人
    丁○○、丙○○

  • 上訴人
    傳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永和捷運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傳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被 上訴人 永和捷運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板橋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法官 潘翠雪法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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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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