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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五號

聲請人
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祥春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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