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被告
- 基鼎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游文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