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 原告
- 時時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許貴氣
- 法定代理人
- 陳雙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李崇豪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