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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五四四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五四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重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矢成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台北縣新店市○○○街十八巷五弄十九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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