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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螢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告
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復生

~B法院書記官 曹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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