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 原告
- 虹日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若暉
- 被告
- 福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五八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連福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