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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瑩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反訴被告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反訴 原告  瑩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 ,折合銀元叁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陸拾元,折 合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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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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