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 原告
- 絕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弘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四五巷四十二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明珠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