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丙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珮螢
- 被告
- 辛國材即合辰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一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
~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