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丁○○、丙○○、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第七一一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泰龍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陳泰龍、戊○○為被告丙○○、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及 複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泰龍及陳泰 龍委任之複代理人戊○○,因均非律師,且其二人均自稱為律師事務所之職員, 卻非由律師出面接受當事人委任,而由其二人接受當事人委任(複委任),執行 律師職務,實屬不宜,本院認其二人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日 ~B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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