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 原告
-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宗
- 被告
- 統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一三六巷五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鄭慶隆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十九巷七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B 法 官 陳麗玲~B 法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