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 原告
- 葛樂利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鳳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八十五之三號
- 送達代收人
- 侯秉政律師
- 被告
- 大竹印刷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五十五號
- 法定代理人
- 余教機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五十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