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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

原告
天霸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璋
被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燦坤
訴訟代理人
范信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兩造間因買賣法律關係而生給付貨款之訴訟,兩造合意若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訂之保證販售合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明珠

~B書 記 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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