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
陸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前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一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七千八百七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許必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