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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
台灣優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

~B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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