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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松源、林德興、張文宗、林文發、邱顯士、陳進任、許清池、江志初、陳黃美英、吳政衡、李進旺、丁○○、乙○

  • 當事人
    捷運有限公司合平實業有限公司堃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文勳股份有限公司詠泰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鋒銘電訊有限公司大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英鼎室內有限公司正豐石材企業有限公司凱格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李樹木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源 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原   告 堃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宗 原   告 文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原   告 詠泰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士 原   告 鋒銘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任 原   告 大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池 原   告 英鼎室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初 原   告 正豐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英 原   告 凱格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政衡 原   告 李樹木 皓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旺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己○○ 丙○○ 庚○○○ 戊○○ 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捷運有限公司等十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 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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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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