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林書賢
被告
帝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三巷二五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之三號五樓
被告
甲○○ 住

         乙○○  住

              共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