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朱文慶
- 送達代收人
- 蔡崑成
- 被告
- 非凡照明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豐茂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四十六號四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四十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B法官 許瑞東~B法官 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賴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