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全聲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全聲字第一一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德寶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玲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依鈞院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天字第二六一八號民事裁定主文所示,對聲請人實施假扣押,惟因聲請人已依鈞院該裁定主文所示,向鈞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已足擔保相對人之全部請求,而相對人竟以完全相同之事由,欺瞞鈞院,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雖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裁全水字第四○四○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但經聲請人依法提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八○四號民事裁定,廢棄該八十九年度裁全水字第四○四○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在鈞院第二次假扣押之聲請,並因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再抗告而確定,故鈞院依據八十九年度裁全水字第四○四○號裁定所為之所有執行行為,均已因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八○四號裁定而失其法律依據,再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聲請人依法聲請鈞院撤銷依前述裁定所為之所有執行行為,於法至為正當,提出鈞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八○四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而強制執行程序,係債權人本於勝訴確定終局判決,實現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為目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始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又該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七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之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水字第四○四○號假扣押裁定,前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八○四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且依上開假扣押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亦經本院予以撤銷,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八○四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其假扣押裁定所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經本院予以撤銷,則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其假扣押裁定已因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而不存在,本院自無從再為撤銷。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絲鈺雲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