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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泰
訴訟代理人
莊智媚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板

橋簡易庭九十年板簡字第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

(二)確認訴外人陳美玉對被上訴人有新台幣(以下同)壹萬元之薪資債權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上訴人願供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在刑事詐欺案件偵查庭中,被上訴人本人供承有給陳美玉薪水,陳美玉有投資十萬元,而且陳美玉負責實際經營管理。

(二)民事聲明異議狀聲雖稱於八十八年間離職,但上訴人認為陳美玉根本沒有離職,現在仍然支付薪水,上訴人實際在音樂家企業社施工,不知道為何變成上訴人與陳美玉之間的債權,陳美玉的健保根本未退保,故認陳美玉仍然繼續受僱於被上訴人。

(三)陳美玉至今仍投保於被上訴人處,投保薪資為三萬六千三百元。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員工離職切結書影本一件、聲明書一件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陳美玉是目前健保暫寄在音樂家企業社裡面的,因為陳美玉目前沒有工作,被上訴人已經付清了六萬元的工程款了。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丙、本院依職權向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查詢陳美玉全民健保投保單位;並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詢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間陳美玉薪資給付之單位。

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即訴外人陳美玉積欠上訴人工程款一萬元,經法院判決確定,並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民執星字第二一二八四號強制執行,扣押陳美玉對被上訴人之薪資債權,被上訴人竟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陳美玉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離職,未欠陳美玉之薪資。惟查被上訴人與陳美玉均住於台北縣中和市○○路三十九號二樓,所載之電話號碼亦相同,且迄今陳美玉仍每日到被上訴人之企業社上班,被上訴人聲明異議之內容,顯與事實不符,除另向檢察署告訴被上訴人與陳美玉共謀損害債權外,訴請確認陳美玉對被上訴人一萬元之債權存在。被上訴人則否認有積欠陳美玉一萬元薪資之情事,並稱陳美玉曾在被上訴人處管理業務,但沒有薪水,如有紅利才按月分紅,但渠已在八十九年八月一日離職,離職時並沒有欠她薪資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上訴人主張陳美玉對被上訴人有一萬元之薪資債權,係以被上訴人與陳美玉居住同址,即中和市○○路三十九號二樓,亦使用同一電話,離職後又到企業社上班,且陳美玉係該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等為據,惟被上訴人已否認陳美玉對其尚有薪資債權之事實,並辯稱:陳美玉替我管理企業社,沒領薪水,只分紅利,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離職後即無薪資或紅利,其間雖有回企業社指導老師,只向老師收取指導費,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就不再回企業社指導等語。查陳美玉固為被上訴人之二嫂,並同住於中和市○○路六十號三樓(參照附卷之戶籍謄本),卻難以有親戚關係而推定陳美玉對被上訴人有一萬元薪資債權之事實;且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詢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間陳美玉薪資給付之單位,陳美玉於八十七年間,由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給付薪資五百元,八十八年間並無薪資所得資料。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年九月六日北區國稅中和徵字第九0一二八九五四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被上訴人既否認有積欠陳美玉一萬元薪資,上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陳美玉對被上訴人有薪資債權存在,上訴人之主張自難採信。

三、從而,上訴人主張陳美玉對被上訴人有一萬元之薪資債權,請求確認陳美玉對被上訴人有一萬元之薪資債權存在,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且本件為確認之訴,無假執行之問題。原審依上述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林春長~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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