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 上訴人
- 傳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永和捷運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板橋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