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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高文淵潘翠雪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傳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永和捷運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板橋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

法官 潘翠雪

法官 許必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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