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傳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被 上訴人 永和捷運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板橋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法官 潘翠雪法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