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簡上字第八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八六號
- 上訴人
- 樂鴻通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辛武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樂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新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B法官 李祟豪~B法官 王復生
~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