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一四號 抗 告 人 盛棋興業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守新村一二號五樓 相 對 人 華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三號七樓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本院板橋簡 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三二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上訴之法定期間巧遇農曆春節假期,公家機關既均放假 ,不應將春節假期計算在上訴期間內,且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七日晚間 始至警察局將一審判決領回,上訴期間應自斯時起算,而非原審所認定之九十年 一月十三日,又抗告人提起二審之理由均為事實,原審法官未加考量即裁定駁回 上訴,為此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日判決,抗告人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收受判決正本,本應於同年二月二日前提 起上訴,再抗告人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樹林市○○街一二一巷十六號四樓,其法定 代理人之住所則為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守新村十二號五樓,均不在本院所在之 台北縣土城市,依法應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又查二月四日為星期日,則抗告人之 上訴期間應於該休息日之次日即九十年二月五日屆至,原審判決亦於該日因抗告 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此有送達證書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該 案件既已判決確定,抗告人遲至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所蓋 本院收文戳為憑,揆櫫前開說明,自難謂於法有據。 三、抗告人雖主張本件上訴期間巧遇農曆春節假期,公家機關既均放假,不應將春節 假期計算在上訴期間內,況伊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始至警察局領回原審判決,上 訴期間應自斯時起算云云,然按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除因不可歸責之事由 致遲誤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外,不得伸長或縮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況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觀諸民法總則編第 五章期日及期間之相關規定,僅規定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 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並無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休息日之規定,且 上訴期間之規定本在賦予當事人審慎思索之機會,此與期間內行政機關是否上班 ,並無關聯,抗告人執認不應將春節假期計算在上訴期間內,容有誤會。又按送 達未獲會晤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該文書寄存送達 地之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以為送達,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送達之效力,應自送達人依前揭規定將文書寄 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之時,即行發 生,而非自應受送達人前往警局領取時始生效力,否則無啻將送達之效力取決於 應受送達人領取文書與否此一不確定之事實,甚有害訴訟之進行及兩造法律關係 之確定。是抗告人上開所辯,洵不足採。末按抗告人既逾期始提起上訴,其訴訟 要件即有欠缺,法院自無從就實體上之主張再行審酌,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審認抗告人之上訴逾上訴期間而裁定駁回上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 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 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B 法 官 周舒雁 ~B 法 官 劉元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