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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連進財

  • 原告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寅○○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二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連進財 相 對 人 寅○○ 丁○○ 戊○○ 丙○○ 庚○○ 己○○ 丑○○ 癸○○ 子○○ 乙○○ 壬○○ 辛○○ 甲○○○ 卯○○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二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 之擔保物萬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號碼 :0000000號)、伍拾萬元券壹張(號碼:0000000號),面額共計新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聲請許其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萬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 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 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萬泰商業銀行 新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命聲請人因供擔保之如案由欄所示之擔保物 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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