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連進財 相 對 人 寅○○ 丁○○ 戊○○ 丙○○ 庚○○ 己○○ 丑○○ 癸○○ 子○○ 乙○○ 壬○○ 辛○○ 甲○○○ 卯○○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子○○後增列一行為「(右八人 為原債務人黃好欵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