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代理人
- 鄭聖傑
- 相對人
- 珈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花
- 相對人
- 安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瑞英」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瑞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