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送達信封暨回執、假扣押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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