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善龍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崔玲琦
~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