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 聲 請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卯○○ 戊○○ 己○○ 丁○○ 辛○○ 庚○○ 寅○○ 子○○ 丑○○ 丙○○ 癸○○ 壬○○ 甲○○○ 辰○○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卯○○等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 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黃好欵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亡故,其繼承人 為戊○○、己○○、丁○○、辛○○、庚○○、寅○○、子○○、丑○○,鈞院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民事裁定雖准聲請人變換提存物,然聲請人依鈞院九十 年聲字第九二二號民事裁定辦理變換提存物,鈞院提存所指示就該裁定相對人即 債務人部分應載明「戊○○、己○○、丁○○、辛○○、庚○○、寅○○、子○ ○、丑○○為黃好欵之繼承人」,故就該裁定請准補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就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 火字第三五六三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 之萬泰銀行新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等值同額之現金或萬泰商業銀行新莊分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嗣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 二號裁定准許在案,惟觀諸本件聲請人九十年八月十日之聲請狀並未記載「戊○ ○、己○○、丁○○、辛○○、庚○○、寅○○、子○○、丑○○為黃好欵之繼 承人」等情,亦未提出證據釋明該情事,況該等情事之存否,亦與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准許變換提存物要件,並無關聯,則本院於九十 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民事裁定,並未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乙事,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舒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