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誠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五號 聲 請 人 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祥春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