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南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法定代理人 游正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承攬被告中和市花園廣場硫化銅門、防火門等安裝工程,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工程款,依被告所提出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簽訂之金屬門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 出上開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紫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