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同華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被告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本件兩造合意以萬通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
~B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