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 原告
- 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樂
- 送達代收人
- 劉陽明律師
- 被告
- 長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在苗栗縣,另兩造間合意本件訴訟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合意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明珠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