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原告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複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告
正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紀舒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陳翠琪~B 法 官 張紹省

~B書記官 白俊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