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 原告
-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靜怡律師
- 被告
- 正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文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傑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奇杉律師
- 複代理人
- 紀舒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陳翠琪~B 法 官 張紹省
~B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