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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原告
優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室內設計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該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B 法 官 鍾啟煌~B 法 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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