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 原告
- 優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室內設計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該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B 法 官 鍾啟煌~B 法 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