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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
時時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許貴氣
法定代理人
陳雙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李崇豪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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