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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原告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創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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