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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原告
聯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土地車位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雙方均同意因該契約所生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二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B 法 官 王士珮~B 法 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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