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地 被 告 黃瑞美即世新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